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21********43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21民初298号
案号
(2020)鄂0821执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京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玲、张端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85000元,并支付以8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邓磊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邓磊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玲、张端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2元,由被告邓玲、张端剑、邓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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