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1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304民初269号 |
案号 |
(2019)豫0304执恢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2016年3月7日,被告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原告胡群芳借款本金人民币210万元整,截止2017年3月31日,按照双方约定利率月息计算,利息总计533400元,本息合计共2633400元,其他如违约金和后续发生利息等,原告胡群芳予以放弃;二、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现以其所有的座落于瀍河区环城北路24号的如下房屋两幢及该房屋其他全部权利抵偿所欠胡群芳本息:1.房产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299060号的房屋,登记面积 885.85平方米,钢混结构,现状双方已查验;2.房产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299062号的房屋,登记面积 651.43平方米,钢混结构,现状双方已查验。三、被告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该房产无任何权利瑕疵,第三方无权主张任何权利,如第三方主张权利,视为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违约,应当支付20万元违约金;四、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协助胡群芳将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299060号的房屋及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299062号的房屋过户至胡群芳名下,办理完毕后,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消灭,办理物权变动所发生的税、费由胡群芳承担。如第三方及其他非胡群芳一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过户变动的,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胡群芳本息2633400万元,如违约应当向胡群芳加付20万元违约金,胡群芳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押平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0171071460C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瀍河区三一0国道上窑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