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9********LFX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302民初3092号 |
案号 |
(2020)赣0302执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煤炭货款214,590.4元,并从2018年5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忻州山能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902MA0K0ELFXA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公园东街南凤凰苑小区2#底商2-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