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蔚雅家具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603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2民初6281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47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奇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1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被告蒋奇平应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每月10日前各偿还贷款本金1万元,2018年1月起每月10日前各偿还贷款本金12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最后一期的贷款本金尾款。被告蒋奇平应于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每月10日前按月等额还清所欠利息,最后一期利息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若被告蒋奇平诚信按照调解协议按期还款,原告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以酌情考虑予以适当减少利息。二、被告泉州市佳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诺其持有的址在南安市霞美镇张坑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南国用(2013)第00130376号】除抵押给原告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外,再无任何债务及任何对外担保;若有其他债务或对外担保影响原告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被告蒋奇平、泉州市佳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泉州市奇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泉州蔚雅家具有限公司、泉州振声科技有限公司、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庄建民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被告泉州市佳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债务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南安市霞美镇张坑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南国用(2013)第0013037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告蒋奇平拖欠原告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债务。四、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欠款或利息,则原告有权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的余额后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被告泉州市佳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泉州市奇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泉州蔚雅家具有限公司、泉州振声科技有限公司、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庄建民对第一款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六、原告放弃对被告泉州市蔚林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另行主张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909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29548.5元,由被告蒋奇平、泉州市佳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泉州市奇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泉州蔚雅家具有限公司、泉州振声科技有限公司、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庄建民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蒋奇平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7-08-08
发布时间
2018-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蒋奇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2060393897Y
登记机关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鲤城分局
注册地址
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园区泰新路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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