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822********7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109民初517号 |
案号 |
(2020)浙0109执47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萧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宋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7504元;二、宋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00元;三、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宋刚抵押的川z5s863大众牌小型轿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范芸菲对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宋刚承担,范芸菲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