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彦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01********0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725民初2422号
案号
(2020)川1725执9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陈彦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建华合伙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6日起至该款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彦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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