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成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01********06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3401民初602号 |
案号 |
(2020)川3401执恢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谭正才、被告毛成荣归还原告汪沛文借款本金53.56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2分计算,利息计算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157.00元,由被告谭正才、毛成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