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6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02民初5511号 |
案号 |
(2020)川0502执10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万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蓉借款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小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万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