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建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5********6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5民初334号 |
案号 |
(2020)冀0925执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毕立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忠惠借款72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依照借款约定还款日期分段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贾建红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毕立仓、被告贾建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