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922********00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922民初394号
案号
(2020)鄂0922执恢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付敬敏、徐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借款期内按年利率15.3%计算,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在约定利息上加收30%计算,已交纳利息予以扣减)。被告张从军、单婷婷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从军、单婷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敬敏、徐磊追偿;二、被告张从军、单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借款期内按年利率15.3%计算,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在约定利息上加收30%计算,已交纳利息予以扣减)。被告付敬敏、徐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付敬敏、徐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从军、单婷婷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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