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忠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6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2828民初913号 |
案号 |
(2020)鄂2828执恢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忠慧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祝玉红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8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但支付违约金的总数以20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祝玉红已预交,由被告杨忠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