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忠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8********6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2828民初913号
案号
(2020)鄂2828执恢2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忠慧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祝玉红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8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但支付违约金的总数以20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祝玉红已预交,由被告杨忠慧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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