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秋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6********1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21民初2825号 |
案号 |
(2020)桂0206执1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杨兴泼、彭秋云归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借款本金149,691.05元;二、杨兴泼、彭秋云支付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利息11,079.29元、罚息82,382.45元、复利6,348.1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9月29日止,之后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照计);三、杨万紫对杨兴泼、彭秋云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万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兴泼、彭秋云追偿。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户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账号254612010110272179,开户行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汇款时请注明该案案号及原告姓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43元,由杨兴泼、彭秋云、杨万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