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孔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5********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202民初1623号 |
案号 |
(2020)桂0202执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州市科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24000000元、支付利息3292207.9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科安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梁业海出质之柳州市林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41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梁业海、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嘉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易、陈孔亮对被告柳州市科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业海、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嘉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易、陈孔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科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之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之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之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8261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789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科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梁业海、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嘉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易、陈孔亮负担。判决如下:详见(2017)桂020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