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881********1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07民初10487号
案号
(2020)沪0107执28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悉恩安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 二、被告郑州悉恩安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2月4日的利息人民币113,025元及罚息人民币1,235元; 三、被告郑州悉恩安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息合计人民币3,113,025元为基数,按一年360日、年利率12.87%计算); 四、被告郑州悉恩安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五、被告王永刚、石丽丽对被告郑州悉恩安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四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王永刚持有的被告郑州悉恩安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70%的股权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被告王永刚、石丽丽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悉恩安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82.4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8,582.47元,由被告郑州悉恩安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永刚、石丽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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