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4********2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2民初3590号 |
案号 |
(2020)浙1022执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三门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蒋明砖、姚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游支行借款本金14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复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1日止(扣除已支付的7269.11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复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7269.11元利息产生的复息)]。二、被告方明、方利明、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明、方利明、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蒋明砖、姚云芳追偿。三、如果被告蒋明砖、姚云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偿还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游支行有权对被告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开设在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十四个保证金账户的款项(截至2019年9月18日尚存余额共计4756093.87元)在1400000元的债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60元,减半收取90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30元,由被告蒋明砖、姚云芳、方明、方利明、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