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柳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5********0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202民初2122号 |
案号 |
(2020)桂0202执恢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州市鑫维铸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4291974.82元、罚息78180.99元、复利455.57元(罚息从2017年1月15日暂计至2017年3月12日,复利从2017年1月21日暂计至2017年3月12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柳州市翔远宏盛汽车有限公司、柳州市莫尔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杜勇卫、杜凤霞、陈庆兵、于素华、孙丽、曹书童、孙一亮、张琳佳、黄象福、陈柳强、王俊杰、简雪对被告柳州市鑫维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柳州市翔远宏盛汽车有限公司、柳州市莫尔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杜勇卫、杜凤霞、陈庆兵、于素华、孙丽、曹书童、孙一亮、张琳佳、黄象福、陈柳强、王俊杰、简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柳州市鑫维铸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17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鑫维铸业有限公司、柳州市翔远宏盛汽车有限公司、柳州市莫尔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杜勇卫、杜凤霞、陈庆兵、于素华、孙丽、曹书童、孙一亮、张琳佳、黄象福、陈柳强、王俊杰、简雪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凤霞、陈庆兵、于素华、陈柳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