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市豫广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6********WH5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603民初367号 |
案号 |
(2020)豫0603执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市豫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郑市刘口教育耐火材料厂货款95436元;二、被告鹤壁市豫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郑市刘口教育耐火材料厂利息(以9543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新郑市刘口教育耐火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保全费850元,共计1943元,由被告鹤壁市豫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素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03MA4572WH5A |
登记机关 |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鹤壁市山城区环城路中段汪流涧村1号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