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元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03********3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112民初412号 |
案号 |
(2019)鄂0113执恢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辉欠原告吴小云借款人民币1500000,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偿还1000000元,余款500000元及利息(本金1500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还清;二、被告杨元明、闻艳红、武汉市中运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杨辉应偿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杨辉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未能如期还款,原告吴小云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欠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吴小云负担7075元,被告杨辉、杨元明、闻艳红、武汉市中运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70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2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