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8********6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2828刑初23号
案号
(2020)鄂2828执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田林波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8年7月18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菽兰、王菁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09928.5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426.77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57.17元,共计3483.9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鑫医疗费792.8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内误工费14.30元,共计807.1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五、被告人田林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菽兰、王菁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26616.37元(含田林波已支付的500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刚护理费、误工费221.8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鑫误工费55.4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永清摩托车损失费3225.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覃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菽兰、王菁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60945.2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刚护理费、误工费31.7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鑫误工费7.9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永清摩托车损失460.8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菽兰、王菁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1890.4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刚护理费、误工费63.3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鑫误工费15.8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永清摩托车损失921.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菽兰、王菁菁、向刚、金鑫、向永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