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6********6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406民初1535号
案号
(2020)湘0406执6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祁东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07.2万元、利息及违约金121.210386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合计328.410386万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7.2万元代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祁东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军、黎玉芳、邹揽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祁东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军、黎玉芳、邹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208元,由被告祁东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军、黎玉芳、邹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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