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6********6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406民初1545号 |
案号 |
(2020)湘0406执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祁东县君利矿产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536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2326902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合计7686902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5360000元代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祁东县君利矿产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祁东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军、黎玉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祁东县君利矿产品有限公司、祁东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军、黎玉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8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2788元,由被告祁东县君利矿产品有限公司、祁东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军、黎玉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