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3246号
案号
(2020)赣0103执4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丽确认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借款本金1169310.71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5月5日利息为27625.24元,自2019年5月6日至给付借款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计付)。二、被告李丽于2019年5月2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已到期的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出具的被告账户明细显示金额为准);原、被告一致同意自2019年5月26日起继续按双方于2017年9月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正常还本付息。三、被告李丽于2019年5月25日之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7800元。四、如被告李丽未能按上述第二、三项履行付款义务,只要出现任何一期逾期,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有权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要求被告李丽一次性归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亦可依据本调解书就上述全部债权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且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被告李丽所有的位于南昌县金沙大道2268号平安象湖风情住宅区2栋二单元601室房屋,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优先受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诉讼费15780元,调解减半收取7890元,由被告李丽承担(于2019年5月25日之前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时间
2020-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