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02********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中民初字第01256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恢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王作权签订的编号为411084027142的《个人授信协议》及《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二、被告王作权、被告刘洪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8,876.50元人民币;三、被告王作权、被告刘洪霞共同给付原告截止2017年4月29日利息55,381.19元、复息7,782.81元,罚息13,533.14元,欠息合计76697.14元;四、被告王作权、被告刘洪霞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所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中约定的利率共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及复息;五、被告王作权、被告刘洪霞共同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8,921.36元;上述二至五项被告王作权、被告刘洪霞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被告王作权以其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惠泽北园65号3单元7层2号房屋(权证号:甘私有2009750320号)对上述二至五项应偿付原告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41万元人民币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944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作权、被告刘洪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