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4********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91民初7263号 |
案号 |
(2019)川0191执4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蔡宏伟、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基于合同编号为120042014003060号《借款合同》产生的尚欠借款本金37701.79元、罚息(以37701.79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及相应罚息为基数,从每笔利息及罚息应付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及违约金30000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成都市鑫瑞欣宏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蔡宏伟、向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市鑫瑞欣宏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蔡宏伟、向东追偿;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7元,由蔡宏伟、向东、成都市鑫瑞欣宏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时间 |
2019-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