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03********2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321执217号 |
案号 |
(2020)辽1321执恢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志星、康静给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二、被告孟志星、康静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17日按年利率10.8%给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利息;自2016年6月18日起在年利率10.8%基础上加收30%给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利随本清(已划扣利息230,093.67元扣除)。三、被告朝阳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朝阳开发区连城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给付负连带责任;四、被告朝阳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质押的130,058元保证金承担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优先偿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70元,减半收取9,685元,由被告孟志星、康静承担,由被告朝阳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朝阳开发区连城机械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