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03********2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321执217号
案号
(2020)辽1321执恢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志星、康静给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二、被告孟志星、康静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17日按年利率10.8%给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利息;自2016年6月18日起在年利率10.8%基础上加收30%给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利随本清(已划扣利息230,093.67元扣除)。三、被告朝阳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朝阳开发区连城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给付负连带责任;四、被告朝阳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质押的130,058元保证金承担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优先偿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70元,减半收取9,685元,由被告孟志星、康静承担,由被告朝阳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朝阳开发区连城机械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