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31********3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31民初102号
案号
(2020)川0131执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蒲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3,288元、利息2,408.4元,共计5,696.4元;二、被告王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款本息金额5,69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时间
2020-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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