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海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01********1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725民初1739号 |
案号 |
(2019)川1725执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要求被告赵海涵偿还借款本金3600000元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从2016年1月7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3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4813‰计算),此款定于2018年2月底前付清。逾期不能偿还,拍卖、变卖第二被告提供的抵押担保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达州市房权证自权字第0010284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达州市国用(2011)第05557号),并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海涵继续偿还,被告达州市豪达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189元(已减半),由被告赵海涵、被告达州市豪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时间 |
2019-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川1725执51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22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