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海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01********1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1725民初1739号
案号
(2019)川1725执5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要求被告赵海涵偿还借款本金3600000元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从2016年1月7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3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4813‰计算),此款定于2018年2月底前付清。逾期不能偿还,拍卖、变卖第二被告提供的抵押担保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达州市房权证自权字第0010284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达州市国用(2011)第05557号),并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海涵继续偿还,被告达州市豪达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189元(已减半),由被告赵海涵、被告达州市豪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9-05-28
发布时间
2019-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川1725执512号
立案日期
2019-05-28
执行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12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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