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81********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681民初289号 |
案号 |
(2020)川0681执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63946.28元以及截至2019年10月6日的利息10551.09元、费用5231.4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复利(利息计算方式: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的标准从2019年10月7日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止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0.5‰的标准从2019年10月6日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止日止);二、被告杨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承担304元,被告杨涛承担9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