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33********4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3401民初4362号
案号
(2020)川3401执8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曾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仕春支付劳务费76930.00元。被告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曾勇在本案中所负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3.00元,减半收取计861.50元,由被告曾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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