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12********16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4执保1162号
案号
(2020)京0114执68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韩磊给付北京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 512 894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韩磊给付北京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0月14日的违约金56 709.22元,并支付以1 512 89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三、丁亮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韩磊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向韩磊追偿;四、吴晓雯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韩磊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北京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 416元,由韩磊、丁亮、吴晓雯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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