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宝就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相商初字第0656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恢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祥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汇票垫付款本金3442146.23元,并承担以3442146.23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苏州昌益担保有限公司、苏州福航物流有限公司、苏州联顺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就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科胜钢铁有限公司、李仙斌、吴李、詹清美、肖斌华、张庆良、汤陈伟、苏州和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林灿、肖小妮、夏秀英、刘仙强、吴丽丽对被告苏州祥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含诉讼费)在5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苏州祥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李仙斌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工业园区熙案花园94幢903室的房屋抵12押物(他项权证号为0016705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12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含诉讼费)。四、被告苏州祥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吴李、詹清美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工业园区熙案花园95幢2403室的房屋抵押物(他项权证号为0016705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13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含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2461元,由原告负担939元,由被告苏州均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1522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园13区支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仙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宝山区同泰北路183号1号楼419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