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784********3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4民初3554号 |
案号 |
(2020)沪0114执4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国强和被告朱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二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借款本金494,959.19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12月3日止的利息415,192.54元、滞纳金和手续费1,950元,以上合计912,101.73元;二、被告马国强和被告朱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借款本金494.959.1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