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明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2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21民初1466号
案号
(2020)赣0121执4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樊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威牛作物科学有限公司货款84,0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4,09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被告樊明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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