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722********03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087民初581号
案号
(2020)鄂1087执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松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梅芳、王启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亚鹏借款本金21万元,并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宜虎以10万元为限对被告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梅芳、王启新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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