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722********0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087民初581号 |
案号 |
(2020)鄂1087执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梅芳、王启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亚鹏借款本金21万元,并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宜虎以10万元为限对被告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梅芳、王启新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