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洪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81********2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81民初504号
案号
(2020)鄂0581执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8元及利息1784.84元,合计16782.84元,并从2019年1月6日起以本金1499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4元,由原告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1元,被告邓洪波负担30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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