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5********1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175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恢1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深圳市深鸿电路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市盛诚辉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352,378元及其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其中以人民币41,291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1日起;以人民币39,800元为本金,从2013年2月1日起;以人民币57,306元为本金,从2013年3月1日起;以人民币51,770元为本金,从2013年4月1日起;以人民币3,901元为本金,从2013年5月1日起;以人民币51,797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1日起;以人民币62,686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1日起;以人民币41,926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1日起;以人民币1,901元为本金,从2013年9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1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