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01********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3401民初1439号
案号
(2020)川3401执1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1908.5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等的计付以借款合同约定及银行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案件受理费2725.00元,由被告徐红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付原告)。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时间
2020-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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