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0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8民初4411号 |
案号 |
(2020)沪0118执4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刘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相应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其中利息、违约金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4元,减半收取计2,447元,由被告刘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