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3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81民初186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李文秀、廖泽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江油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4603.11元及其利息(从2019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并按逾期利息的年利率12%计算复利至付清时止);二、限被告李文秀、廖泽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江油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园支行支付其诉讼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廖志华对上述判决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征收1138元、保全费1010元,由被告李文秀、廖泽松、廖志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