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2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1民初15618号
案号
(2020)京0101执11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芳、被告李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4 316 410元;二、被告刘芳、被告李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晓婷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三、若被告刘芳、被告李坚未能履行上述一至二项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王晓婷有权对被告李坚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宁乡县玉潭镇新康路(兆基君城)16栋的两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715007768、71500777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房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一至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2-13
发布时间
2020-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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