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5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203民初1151号 |
案号 |
(2018)内7101执5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帅、包头市芊凯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玉奎借款148.6万元;二、被告张帅、包头市芊凯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玉奎上述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①以2013年9月16日借款3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②以2015年6月26日借款12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③以2016年3月17日借款7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④以2016年5月20日借款26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⑤以2016年7月17日借款46.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⑥以2016年7月17日借款51.8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⑦以2016年7月19日借款18.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⑧以2016年7月19日借款18.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帅、包头市芊凯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玉奎于2016年4月18日的借款3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3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张帅、包头市芊凯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玉奎于2016年6月21日的借款1.4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3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五、被告张帅、包头市芊凯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玉奎于2016年6月30日的借款1.4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3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六、被告张帅、包头市芊凯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玉奎截止2017年2月17日应支付的利息款共计14.16万元;七、被告卢伟对上述第一至第六项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八、驳回原告孙玉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9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148元(原告孙玉奎已预交),由被告张帅、芊凯荣商贸有限公司、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8-08-20 |
发布时间 |
2018-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