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禧钢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0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05民初1786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0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禧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950万元,并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以贷款本金9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7.25‰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9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875‰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唐山市和发食品厂、高树文、赵翠红、王志合、阚凤琴对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唐山市和发食品厂、高树文、赵翠红、王志合、阚凤琴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唐山市禧钢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 373元,由被告唐山市禧钢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和发食品厂、高树文、赵翠红、王志合、阚凤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2执1052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583373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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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树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672087743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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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唐山路北区祥荣里社区301楼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