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凤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9********5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嘉海商外初字第00063号 |
案号 |
(2016)浙0481执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宁市紫薇果蔬园艺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海宁嘉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54 96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海宁市紫薇果蔬园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宁嘉丰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36 198元。前述一、二项款项,由被告海宁市紫薇果蔬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被告沈凤林、徐爱芬、海宁市耐特汽车配件厂、夏磊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沈凤林、徐爱芬、海宁市耐特汽车配件厂、夏磊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宁市紫薇果蔬园艺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712元,减半收取5 856元,财产保全费4 870元,合计10 726元,由被告海宁市紫薇果蔬园艺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沈凤林、徐爱芬、海宁市耐特汽车配件厂、夏磊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1-25 |
发布时间 |
2016-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