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鲜时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2********5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25民初1956号 |
案号 |
(2020)川0725执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张勇、鲜时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梓潼县长卿镇宏有租赁站钢管、扣件等租赁费用100000元;二、驳回原告梓潼县长卿镇宏有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02元,由原告梓潼县长卿镇宏有租赁站负担1000元,被告张勇、鲜时元负担11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