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洪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6********6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2民初366号
案号
(2020)川0182执10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洪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刚支付货款161661元及逾期利息(以1616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从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元,由原告王刚负担1330元,被告杨洪勇负担1900元(案件受理费由王刚预交,杨洪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王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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