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维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26********2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825民初471号 |
案号 |
(2020)川1825执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执行人王华蓉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归还截止2019年3月29日本金2915.30元,利息689.5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58.20元,合计人民币25569.86元。被执行人王维松对上述信用卡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20元,由王华蓉、王维松承担(交法院);三、本案执行费由二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