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4********2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322民初1654号
案号
(2020)川1322执2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福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史清泉借款本金28.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8.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郭平对被告张福森偿还原告史清泉借款本金28.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郭平向原告史清泉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福森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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