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英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6********6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11286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6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汇福缘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借款本金49万元、利息86 492.93元、罚息162 526.9元、复利15 825.03元,共计754 844.86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3日),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二、被告郑州汇福缘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412元,罚息912元、复利89.78元,共计11 413.78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3日),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有权就被告郭英格名下位于城区西大街西段南侧(金铂宫1号楼)夹层自东向西第4间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新密房他证字第150300155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郭英格、王韩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3元,由被告郑州汇福缘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郭英格、王韩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191执64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9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