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东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5********0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125民初3460号 |
案号 |
(2020)鄂1125执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东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浠水县中胜家电有限公司货款2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为25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东阳负担,于上述期限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