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一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5********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125民初2273号 |
案号 |
(2020)鄂1125执9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彭一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杨志刚返还借款6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一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